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文榮 被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代表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邱健銘
李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程序上未調查之事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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