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黃永安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3635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準。依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66,74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6,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因聲請人已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2日向本院繳納4,740元、29,227元,合計33,96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8,514元(計算式:33,967元-25,453元=8,514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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