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