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54號被告 許世勉 上列被告與原告 范秀菁 間請求離婚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7日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就其指摘之離婚原因事實、證據資料具狀陳述意見及提出反證(如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語恬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54號被告 許世勉 上列被告與原告 范秀菁 間請求離婚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7日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就其指摘之離婚原因事實、證據資料具狀陳述意見及提出反證(如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