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原告 蔡衛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詠絜 律師複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蔡阿珠
蔡美娟 蔡衛強 蔡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蔡衛國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等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蔡美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一同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且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及應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被繼承人 蔡明山 之繼承人除兩造外,尚有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蔡美玲,而相對人蔡美玲已具狀表示同意提起本件訴訟,惟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則表示不同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請追加相對人等為原告等語。
二、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公同共有物被一部分公同共有人侵奪或妨害時,須得侵奪人或妨害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提起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之訴,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71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所謂拒絕同為原告是否無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等情形決定之,亦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之立法理由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蔡明山死亡後,其遺產由兩造及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蔡美玲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惟被告未將借名登記至其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全體共有,爰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聲請人之前開請求核屬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及應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被繼承人蔡明山之繼承人除兩造外,尚有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蔡美玲,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而相對人蔡美玲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狀表示同意提起本件訴訟,惟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則表示不同意,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乃為伸張、防衛其遺產之權利所必要,若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拒絕同為原告,將使本件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妨害聲請人正常權利之行使。況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拒絕同意之理由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均係被告拍賣取得,並非被繼承人蔡明山借名登記至其名下,為免日後負擔訴訟費用,不同意為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亦非屬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未共同起訴之相對人蔡阿珠、蔡美娟、蔡衛強、蔡美玲,應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一: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662│建│116│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2335│臺南市永康區六│2層樓│一層:66.02│陽台:10.61│全部││││甲頂段662地號│房、鋼│二層:62.35││││││-------------│筋混凝│夾層:19.82│電梯樓梯間:│││││臺南市永康區大│土造、│合計:148.19│7.90│││││橋里大橋一街│住家用│││││││247巷51號│││││└─┴──┴───────┴───┴───────────┴──────┴────┘附表二: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173│建│154│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2757│臺南市東區德高│3層樓│一層:30.85│陽台:5.72│全部││││段173地號│房、鋼│二層:43.62││││││-------------│筋混凝│三層:43.62││││││臺南市東區德高│土造、│屋頂突出物:11.20││││││街87號│住商用│騎樓:15.00││││││││合計:1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