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局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被上訴人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榮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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