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一0六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極地長征」等電影影音光碟,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有限責任合夥哥倫比亞亞洲公司、新力公司、新線製作公司、派拉蒙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根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 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上述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重製物,又明知其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前某日時在大陸地區,以折合約新台幣(下同)三十元或四十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之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均係侵害該等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單一行為決意,自九十四年十一月間起,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住處,以自己所有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http://tw.bid.yahoo.com/),利用帳號dvdmarket2007張貼拍賣訊息,並以前揭帳號附屬之電子信箱為聯絡方式,及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所用,以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散布前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九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扣得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十七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上開時間販賣散布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乙節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五四、五五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審判筆錄第二、三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邱憶豐 、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相符(見偵查卷第二十、二一、五二頁),並有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列印資料、上開被告用以供買家匯款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鑑識報告及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十七片暨照片四張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五、十六、二三至三八頁),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指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散布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之犯意聯絡而販賣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云云,然據被告供述,其係前往大陸地區時向該男子販入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並於臺灣地區自己所設之拍賣網站上販售等語,則被告向該男子販入後隨即基於自己獨立販賣之意思而販賣所販入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並無任何與該男子朋分所得之情,是難認被告係基於與該男子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共同正犯,檢察官所指尚有誤會。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販賣前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且現有正當工作,有其在職證明一紙可參,惟其販賣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時間長達一年,販賣之數量高達幾百片(見審判筆錄第三頁),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頗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十七片影音光碟,係被告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被侵害影片之中文片名│數量(片)│著作權人│├──┼──────────┼──────────┼───────────┤│一│極地長征DVD│1片│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赤色風爆DVD│1片│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超人再起│1片│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四│偷穿高跟鞋│1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天魔│1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六│剪刀手愛德華│1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七│偷香│1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八│斷背山│1片│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九│獵殺U-571│1片│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十│達文西密碼│1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決戰異世界2│1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沈默之丘│1片│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女模煞│1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德州電鋸殺人狂│1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十五│撒哈拉│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六│偷天換日│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七│造雨人│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7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