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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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陳榮鑫 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2,92
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計算原告請求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後,再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475元,經本院以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民國106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周珮琦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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