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陳榮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含獎金)新臺幣(下同)1,222,300元及資遣費530,625元,合計金額為1,752,92
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其中請求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另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部分,則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975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75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周珮琦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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