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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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姚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桂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林金桂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被告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