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9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反訴被告即原告 蘇清文
田淑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反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