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複代理人蔚中傑律師被告 陶繼勝
陶繼剛 蘇連登 丁學賢 曾素 丁信禮 丁國倫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丁家程 被告 吳其生
李進水 洪凰富 晁桂蘭 丁之文 陳遠蕙 (即 陳欽英 之承受訴訟人) 朱麗峰 (即陳欽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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