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甲○○
再審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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