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叁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