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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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11月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9930584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1月3日晚間10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4段505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可證。
三、扣案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違反本件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