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129號
原 告 協和仁記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