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1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壹份(記事欄勿省略)。
㈢如有合會契約、會單與交付會款證明,應一併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