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坤軒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坤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坤軒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編號3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80日),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附表:受刑人劉坤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9日│101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6126、27013│偵字第26126、27013│字第26126、27013號│││號│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65│102年度豐簡字第65│102年度豐簡字第6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24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65│102年度豐簡字第65│102年度豐簡字第65││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733號│執字第2733號│執字第2733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89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23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233││││判決││1號││││├────┼─────────┼─────────┼─────────┤││判決│102年5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5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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