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甲○○告訴被告乙○○過失致重傷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