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丘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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