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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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又原告係文化大學之學生,所有與本件有關之事件及行為地均在文化大學,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