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端儀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設臺北市○○街○○號
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伍運勳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書記官丘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