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送達代收人 劉麗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