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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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黃奇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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