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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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甲警
刑字第一五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查獲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貳台(含IC板貳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里鄉○○路○○巷○弄○○號一樓家欣商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壹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貳台扣案可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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