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送達代收人 顏健仁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壹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