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周偉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
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予被告收執,是為擔保伊積欠被告之債
務之清償,惟伊與被告就債務金額尚有爭議,伊當時因未考慮清楚,故而簽發該
本票。又被告尚有積欠伊薪資未付,應予抵銷,為此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原告積欠被告債務之金額,業經雙方協商
確認為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六千六百三十元無誤。至於被告積欠原告之薪資為
二萬七千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