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己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6.11│96.6.5│96.6.10│96.3.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583號│6370號│6370號│1931號│├───┬────┼───────────┼───────────┼───────────┼───────────┤│最後事│法院│彰化地方│彰化地方│彰化地方│中高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365號│96年度易字第1121號│96年度易字第112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判決日期│96.7.5│96.8.31│96.8.31│96.9.29│├───┼────┼───────────┼───────────┼───────────┼───────────┤│確定│法院│彰化地方│彰化地方│彰化地方│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365號│96年度易字第1121號│96年度易字第112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確定日期│96.08.07│96.9.24│96.9.24│96.10.15│├───┴────┼───────────┼───────────┼───────────┼───────────┤│附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004號│5419號│5419號│58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