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