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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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0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