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46號受罰人甲○○上受罰人因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條文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清算人甲○○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30日就任為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5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聲報,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