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5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