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4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原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現保外就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6年8月1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於民國93年2月間、93年12月間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二者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然原審裁定僅就附表編號1之罪予以減刑,爰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而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此觀該條例第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其中編號1之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則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8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揆諸前揭說明,編號2之竊盜罪自不應減刑。原審以抗告人所犯編號1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而予以減刑,並與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核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3年02月01日│93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583號│94年偵字第234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88號│94年度易字第31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30日│94年03月08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88號│94年度易字第3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01月25日│94年03月2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依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條例││不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9月│不減刑1年8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台中地檢署94年度執更字│台中地檢署94年度執更字│││第1961號│第1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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