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三行「第三百三十九條」後方應補充更正「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三行「第三百三十九條」後方漏載「第三項、」等字,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