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八五號
原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被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杉榕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