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九號
原告元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右原告與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對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訴,惟其法定代理人 程玉英 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死亡,有程玉英之訴之時所表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客觀上不存在之人,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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