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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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張惠雄
曾金柱 被上訴人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被上訴人沅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諄 被上訴人 黃如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