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44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本件應移交他股別辦理,爰聲請法官迴避並請求承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意見書云云。
三、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所舉事由除泛稱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及應移送他股別辦理云云外,迄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所舉事由均與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無關,顯無足採。至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固規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惟上開規定,係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經被聲請迴避時得提出意見書,並無強制命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應提出意見書,故聲請人請求承審法官提出意見書,自屬無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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