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蔡金娥 相對人新高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聲請人應一併提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相對人處理廠房租賃事宜之處理結果及相關憑證。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