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年4月17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3年4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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