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張惠雄
曾金柱 上訴人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仁實業有限公司、黃如美因102年度訴字第6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惠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1,
806元、上訴人曾金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2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解景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