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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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汰芮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耀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MoroccanoilIsraelLtd.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7,915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427,915元,排除侵害部分為3,300,000元,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上訴人已繳納37,585元,應再補繳49,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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