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9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4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免職事件,對於民國97年3月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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