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張榮寬務人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之1第一頁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侯名行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裁定於107年8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8年2月20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7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43萬7040元,清償成數為15%,本金清償成數46%。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反對外,其餘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7.9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第二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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