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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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啟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號
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93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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