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19號抗告人 陳熙淳 法定代理人 陳俞志 (兼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垂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9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8月23日113年度重國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