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聲請人 趙民瓊 (即 趙黃金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趙黃金惠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聲請人 趙民瓊 (即 趙黃金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趙黃金惠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