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婉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上訴人即被告徐婉茹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則原審判決就被告被訴於110年6月16日詐欺張 智翔 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不屬本院審理範圍。
貳、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徐婉茹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之宣告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參、被告上訴理由略以:伊因為缺錢,而向告訴人等人借款,並沒有以投資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當藉口,不知為何告訴人等人均如此證述云云。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坦認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告訴人交付現金或匯款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坦認,核與證人 張智 翔、鍾 宜娟蘇婉瑜李芯瑩陳裕昇黃子晏鄭舶廷洪證家黃聖堯 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簡訊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簽收單、借據、支票、華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板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對話譯文等資料在卷可稽。
二、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9「詐騙之時間及方式」欄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其理由如下:㈠有關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 張智翔 部分:
1.證人張智翔於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以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需要資金,並表示投資15天可以分到投資款4%至6%之紅利,使告訴人相信被告所說有穩定的大客戶需要資金,且固定給予高額利息,才將錢給被告,並向張智翔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50頁、原審易字卷第110-123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那天我缺錢,不好意思說自己要用錢,在群組中表示有VIP營造業客戶要給0.5、0.6的利息,實際上沒有這個客戶,也沒有這麼高的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1頁)。
3.參以被告、張智翔、 鍾宜娟 、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組對話內容之對話擷錄(見偵一卷第197-199頁):被告:有沒有人有私房錢要賺15天0.5的利息,我的VIP客戶出現了。
…被告:對啊我一天到晚叫他借都不要,一年都只跟我拿兩次或三次而已。
鍾宜娟:0.5很高耶。借十萬,15天利息就有五千?被告:對。
張智翔:什麼時候會還?鍾宜娟:15天。
張智翔:確定嗎?被告:拉高到0.6了。(回覆張智翔)她說這個很熟,營造業要尬票。
張智翔:那錢要匯到哪?被告:15天0.6。我跟他說我錢不夠,要0.6我才可以把本來要出別人的錢出給他。
張智翔:要十萬嗎?被告:我是真的要出給別人啊。(回覆張智翔)你要10的話就先扣6000起來。12/31-1/15。
足認被告確有以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賺取高額利息之說詞,誘騙張智翔交付款項。
4.被告與張智翔之對話紀錄(見偵卷一第113-123頁、偵卷三第87-117頁):
⑴110年1月15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如果還有需要再跟我說。
被告:應該是你想賺再跟我說吧。
張智翔:所以一直有借錢的需求是嗎?被告:我每天都有客人啊,進進出出的。
張智翔:是喔。讓我再轉10萬給你。我沒像宜娟現金這麼
多。2月也會有人要借錢嗎?被告:沒關係啊,小賺也是賺,就看你自己。我偷偷跟我
老公學的,他做了超過20年了,只是我錢沒他們多,所以都只找熟識的朋友跟我借我掌控的到,不像他們都是借公司行號的。
張智翔:我2月現金會比較多,如果可以再轉給你,利息少一點沒關係。
被告:宜娟說他那錢放著沒幹嘛,我有告訴他如果要用再
隨時告訴我。其實100的銀行定存一年才1萬初而已。我7年買了3間房子和一台車了,剩下的現金正在累積能量。哪一天大家都不跟我借錢了我就沒得賺了。雖然利息高,但是他賺我也賺。有我的錢,他們就可以叫貨了,這個社會,有錢才能賺錢。我老公他們的利息就低到一個不行,但是他們金額都很高,你看如果2億就算兩三分一個月也有600;⑵於110年1月22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我下個月再給你10萬或20萬可以嗎?被告:可以呀你就看什麼時候再跟我說,然後過年後的利
息會降低喔,可能一個月6、7、8分左右;⑶於110年1月25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我要再轉錢給你,幾號轉方便,再轉個20萬。
被告:今天嗎?20-1.2。如果是的話利息就從今天算,到
2/9,看是要繼續收利息還是要兌回。那我寫在記事本。沒打勾的是你的到期日期。如果沒有要兌回的話就是那一天轉入利息。如果要兌回的話你就到期的前兩天跟我說,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113-123頁、偵三卷第87-117頁)。
⑷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31-1/15(10×0.06)6000✔1/15(10
×0.00)000000✔1/15-1/30(10×0.06)6000✓1/25-2/9(20×0.00)00000✓1/30(10×0.06)2/9(20×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卷第97頁)。
5.綜上,足認被告以自己要用錢為由,佯稱投資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可穩定賺取利息,致張智翔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㈡有關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鍾宜娟部分:
1.證人鍾宜娟於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與鍾宜娟因學校家長會認識,被告以投資直播事業、藝人 高宇蓁 化妝品事業、營造業大客戶有資金需求,使告訴人相信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約6%之紅利,才將錢給被告,並向鍾宜娟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50-51、574、745頁、原審易字卷第123-134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實際上高宇蓁沒有需錢周轉,也沒有客戶要用高額利息來借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0頁)。
3.被告與鍾宜娟對話內容(見偵三卷第335-341頁):⑴109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鍾宜娟:但是為什麼這些人不會想跟銀行借?因為太臨時
嗎?被告:還完又再借還完又再借,很多都是銀行有貸款了。
鍾宜娟:喔~了解。跟你短暫週轉。
被告:再加高資金可能要提供一些細節的資料。
鍾宜娟:對不容易放款。有的會不還你嗎?被告:所以我這邊會比較快而且隨時有,對他們來講利息高但是很方便。
鍾宜娟:那假設我1/15時間到,但我不急著用錢,但是對方
還你了,那我是可以繼續放款還是就只能拿回來?被告:例如100他如果付了2年利息給我,我都想說就算有一天不還我,我都賺超過很多了。
鍾宜娟:好你就再安排,反正我不急,賺賺零用錢。
被告:對我來講是分散投資,但錢還是要慢慢累積不可能一次那麼多。
⑵被告與鍾宜娟之談話錄音與譯文內容(未註記日期,偵卷二第585頁):
鍾宜娟:你之前那個高宇蓁她不是可以先還給你一些?
可是她現在母親節活動不是結束後可以?被告:就像大家看的我都好好的意思一樣,可以怎樣?就
拿得出來錢了?叫她拿出來,對她拿不出來啊。
那又能怎樣,還是我去找她什麼什麼,不可能這樣做啊,人欠錢歸欠錢總會有個交情在。
就像我現在如果被逼得怎麼樣了,我要去逼她嗎?鍾宜娟:你跟她的交情就是她有錢就可以還妳對不對。
但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母親節,她做那個不就是看起來還不錯。
被告:那是看起來啊,但實際上是...。
鍾宜娟:那是很多股東在分?被告:也不是啦,我覺得這種狀況,反正結論就是...。
4.綜上,足認被告明知無營造業客戶短期融資,可賺取高額利息,或無投資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投資,為獲得款項,而向鍾宜娟佯稱上情,致鍾宜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㈢有關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蘇婉瑜部分:
1.被告在家長會群組,以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固定獲得投資款項6%之紅利,使告訴人蘇婉瑜信以為真,而投資30萬元、70萬元,並向蘇婉瑜收取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蘇婉瑜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偵二卷第20頁、原審易字卷第135-144頁),復有被告、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組對話內容之對話在卷 足佐
2.被告於原審自承並無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等語。
3.參以被告與蘇婉瑜於110年2月18日之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
149、153、165、173頁):⑴蘇婉瑜:「+70,總數湊100給你好了。不要跟Ema(即張智
翔)講嘿,等等又比不完」,被告:「好,他真的會比,什麼都輸你了他覺得這個不能
輸你」、「我跟宜娟也要把錢兌回,這樣錢放的很沒安全感」、「我六月要兌回70萬」。⑵以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6-2/10(30×0.06)18000✓2/1
0-2/25(30×0.06)18000✓2/19-3/6(70×0.06)42000✓2/25-3/12(30×0.06)18000✓3/6-3/21(70x0.06)42000✓3/12-3/27(30x0.06}18000✓3/21-4/5(70x0.06)42000✓3/27-4/11(30x0.06)18000✓4/5-4/20(70x0.06)42000✓4/11-4/26(30x0,06)18000✓4/20-5/5(70x0.06)42000✓4/26-5/11(30x0.06)18000✓5/5-5/20(70x0.06)42000✓5/11-5/26(30x0.06)18000✓5/20(70x0.06)5/26(30x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一卷第203頁)。
4.綜上,足認被告以虛構之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蘇婉瑜,致蘇婉瑜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㈣有關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李芯瑩部分:
1.被告向李芯瑩表示以投資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面膜事業及直播主事業,每月可分得投資款2、3%,使李芯瑩信以為真,而投資款35萬元,並向李芯瑩收取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李芯瑩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偵二卷第51-52、577頁、原審易字卷第144-153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是我自己想向李芯瑩借錢之說詞,實際上並無客戶和直播主缺錢之事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1頁)。
3.被告與李芯瑩對話內容:⑴於110年5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一卷第269頁):
被告:樂,有一個客戶急用的,明天下午回,妳那還有可
以動用到明天的嗎?李芯瑩:確定明天下午的話可以10。
被告:ok確定3Q。(李芯瑩傳送匯款資料)。
被告:樂,對方差5,還有得支援嗎?李芯瑩:真的沒了。
被告:好。樂,朋友下直播就用過來。
⑵於110年4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三卷第253-257頁):
被告:樂,有沒有辦法喬一個10可以動用六天的,星期三
或星期二可以回,晚上一個直播組要45我還差快10左右。
李芯瑩:週二回可嗎?被告:對方說星期二兩點來得及嗎還是要再喬早一點?李芯瑩:好。星期二。被告:那星期二回的時候再把利息加上去喔。
⑶於110年5月3日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三卷第259頁):
被告:樂早安,請問您今天的資金。如果有15的話,星期四回153200。如果有20的話,星期四回204300。
李芯瑩:15可以。週四中午回嗎?被告:最晚差不多2點之前,來的及嗎?還是一定要中午
呢?李芯瑩:好。2點可。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佯稱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短期內即可賺取紅利,李芯瑩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㈤有關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陳裕昇、編號6黃子晏部分:
1.被告向證人黃子晏於警詢及原審審理證稱:被告向其表示投資高宇蓁面膜跟直播主,投資款項15天可以拿3%的利息,黃子晏並將此事告知先生陳裕昇而一起投資,被告會直接跟我說投資的直播主、面膜事業還需要投資多少錢、還差多少錢,並叫我去問陳裕昇,然後一起湊錢投資等語(見偵一卷第313-315頁、原審易字卷第195-204頁),核與證人陳裕昇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是我太太黃子晏朋友,稱投資高宇蓁面膜事業每15日可以拿利息3%,伊與和黃子晏一起投資賺錢,我因而陸續匯款共計100萬元給被告,黃子晏也有參加相同的投資,因而陸續匯款48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卷第21、303頁、原審易字卷第205-210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實際上沒有所謂的客人,是我自己需要用錢,收取告訴人之款項後沒有拿去投資,實際上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2-83頁)。
3.被告與黃子晏之對話內容(見偵一卷第333-353頁、偵三卷第307頁):
⑴於110年5月1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黃子晏:幾個問題想再問問。1.我們這方式是不是很像定
存,錢放著每15天拿利息。2.錢要拿回提前多久說,即可拿回?被告:對,15天拿利息,例如明天5/11來講好了,下一次拿利息就是5/26。妳也可以明天就告訴我,下一期(5/26)要回本金。這樣的意思。金額x0.03就是妳的利息錢。黃子晏:明白,沒最低金額底?還是說多少能幫到妳?被告:應該是說,你能夠放多少,我就可以安排。
⑵於110年5月1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告: 早子晏 。麻煩你幫我看一下,因為我昨天客人很
多,你想一下我是跟你說後面2筆5萬,一個幾天一個幾天的,我要記得你是哪個客人的。
黃子晏:我記得你說2個都一周。
被告:ok。那我知道是哪2個了謝謝」。
⑶於110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黃子晏語音通話)。
黃子晏:這次是多久的?我最多在10萬…等等就轉過去。被告:12天。我沒辦法跟你老公說謝謝,就麻煩你幫我謝謝囉。謝謝你互相幫忙一起賺錢。大家發財。
黃子晏:好,我跟他說了。他在弄。你等等收看看」。
⑷於110年5月2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告:直播的人天數都短我就用15天的0.05去算再除15就
是一天的利息。有三個耶我這裡還差的你有辦法出到20嗎?7天10天12天。
黃子晏:先10萬,12天。今天匯,還明天?被告:今天好了比較不會匆匆忙忙。你要不要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再多加一點點我趕快安排好。
⑸於110年5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告:2天的,45還差22啦,我應該可以擠出20,000。
黃子晏:我今天有上班。我下班回去他問問。晚上跟你說。
急?被告:對方是要等等過票的啦笑死。他就是沒有算到這一
張票。我那個賣面膜的朋友啦。黃子晏:等我,我打給我ㄤ。
被告:我覺得這個行業心臟每天都起起落落的。客人常常
趕3:30四點這種。(傳送銀行櫃檯照片)。我到現在都還在幫客人過票。哈哈哈哈有摩友嗎?黃子晏:等我。我試試我的銀行。
被告:ok謝謝。
黃子晏:我匯5萬+5萬。
被告:好,那還有一個10有辦法嗎?他有跟銀行原國調時間到4點多。延過票時間。
黃子晏:有。我已經轉帳新臺幣100000元給您,請您確認,謝謝。總共5+5+10=20…2天結。
⑹於110年6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告:你尪回去了嗎?黃子晏:有,今天就這樣。今天就20,沒有再多囉。剛問我,他說沒有了。(語音通話)。
黃子晏:盡力了,再10過去。(語音通話)。
黃子晏:真的試過了多家銀行,我們無法了,你趕快再找其他人幫忙。
被告:中信 呢子晏
黃子晏:我試過呀。不是不幫。我ㄤ的額度也都沒了。
被告:真的太好笑太尷尬了啦。差最後一個10啦昏倒。糟
糕可以再努力想想嗎?黃子晏:你剛講完我們2人都在試,但就沒法呀。我很想幫你但真無法。你在打給看看誰可以出。
被告:臨門一腳差個10。其實我真的沒有要亂問。
黃子晏:郵局我還有3。應該幫不了。
被告:太好笑了感覺我們在湊錢。差12,我有2你有4。你尪有沒有7。
黃子晏:他真的沒。
被告:差12。我有2你有3。你有沒有約定什麼帳號有辦法弄到啊?時間超急迫。
黃子晏:10過去。所以今天總共50萬。晚點跟我說這50是放多久的,時間到直接回。
被告:好。那我先忙先處理喔,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⑺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資金需求要清償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
,而向黃子晏、陳裕昇佯稱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固定獲取利息,使陳裕昇、黃子晏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款項,被告行為,自屬詐欺。
㈥有關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鄭舶廷部分:
1.被告向鄭舶廷表示以投資直播平台事業,佯稱每月可分得投資款3.5%,使鄭舶廷信以為真,而投資款50萬元,並向鄭舶廷收取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鄭舶廷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偵二卷第255-256頁、原審易字卷第180-183頁)。
2.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有向鄭舶廷表示有直播平台的人需用款,但實際上沒有這個直播平台,我收到錢後沒有去投資,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卷第82-83頁)。
3.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使鄭舶廷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㈦有關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洪證家部分:
1.被告向洪證家表示以投資直播主事業,佯稱每2週可分得投資款4.2%紅利,使洪證家信以為真,而投資款15萬元,並向洪證家收取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洪證家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偵二卷第59、256、348、725頁、原審易字卷第183-188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我向洪證家說有直播主需要用錢,實際上並無此直播平台,我收款後也沒有拿去投資,是用來還其他人的本金和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2-83頁)。
3.參以被告與洪證家對話內容(見偵一卷第435-441頁)⑴未顯示之日期對話內容顯示(偵卷一第437頁):
被告:現在這個疫情啊,如果沒有分散投資的人,只要一個行業停擺真的就完蛋。
洪證家:對啊。所以最近在學看股票和嘗試線上教學。
被告:股票對我來說是有點難度,而且我會覺得很沒安全
感耶因為不是一定賺錢。我不允許我的錢也損失賠掉。
洪證家:我還沒賣掉不算賠。
被告:可是股票好像就是這樣子,你就閒著一直放下去撐
到底就不會賠了...所以沒辦法一開始就選擇會讓你賺翻的股票?洪證家:我以為他會賺啊。沒想到沒有這就是菜鳥。
被告:那我覺得我投資的事情反而賺錢不用有這種菜鳥與專業的區分。
洪證家:投資什麼?被告:我比較沒有腦沒辦法去盯著股票分析。
洪證家:能賺到錢才是重點,雖然我還沒。
被告:對啊我只是要結論跟重點而已。我可以打電話跟你用說的。
⑵於110年6月23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
)被告: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我要寫你的名字嗎?還是英文。洪證家6/23轉入徐婉茹帳戶10萬,12日後入本金+利潤。6/23-7/0(00)0000」(偵卷一第441頁)。
⑶於110年6月25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洪證家:我帳戶上限只能轉5w。我用Richard轉新台幣50000元給你囉。破產。15萬耶。對了。話說5w那筆是幾號回啊。被告:等我,我店裡忙歪。」(偵卷一第435頁)。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道及計畫,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使洪證家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㈧有關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黃聖堯部分:
1.被告向黃聖堯表示以投資直播主事業,佯稱投資20萬元,每週紅利分3,800元,約定投資1週就要拿回本金和紅利,使黃聖堯信以為真,而投資款20萬元,並收取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黃聖堯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偵二卷第58、256、726頁、原審易字卷第189-194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我向黃聖堯表示有直播主現在需要用錢,但是實際上沒有直播主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3頁)。
3.被告與黃聖堯於110年6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二卷第261頁):
被告:我想要請問說,因為我平常都有在投資其他的東
西,剛剛有一個投資的大概就是一兩天左右的時間就回帳,因為JackyChen這陣子買新家加上裝潢比較沒有多餘的資金,不然我之前都是跟他一起配合,想說我們既然都有參與賺錢的部分,就想問您請問有沒有20天左右的資金可以動用兩天的,利潤就是算兩天的部分。
黃聖堯:我跟老婆討論一下,晚一點回你。最近剛好在評估要去美國生產的事情所以佔了部分資金。
被告:因為對方也是臨時今天要,然後最快明天最晚就是後天回本金加利息,有對話紀錄可佐。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道及計畫,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使黃聖堯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被告卻以直播主急需資金,投資直播主2天即可賺取利潤等詞,誘騙黃聖堯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㈨綜合上開人證及其等對話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被告確實因自
身用錢需求,亦且明知若向告訴人坦言係其等用自身用錢需求,告訴人應無借款意願,而佯以投資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可獲得高額報酬,營造投資假象,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交付財物,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上開證述,以及其等之對話紀錄擷圖觀之,均與一般消費借款之方式,亦有不同,被告辯稱其對告訴人等借款,而非以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借款等節,難認可採。
伍、原判決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利用告訴人對己之信任,以虛構貸放、投資對象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之方式,向告訴人9人分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詐騙人數、各次詐得金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已有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5「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暨其於原審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4、6至9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9「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總額」欄所示款項,均未扣案,除扣除如附表二編號1至5「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款項已返還各該告訴人外,均應依法沒收(追徵)等旨。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上開各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等旨。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並無新發生有利被告之證據,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原審主文1附表二編號1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二編號2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二編號3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二編號4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二編號5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二編號6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二編號7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二編號8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二編號9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時間及金額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總額被告已返還之款項告訴人尚未受償金額卷證出處1張智翔於109年12月31日至1110年4月1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4%至6%之獲利云云。1.109年12月31日14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85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1月15日10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1月25日16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1月25日18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1月27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1月28日18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2月8日18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2月9日09時4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2月25日17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3月2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3月2日15時3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8,00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14.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20,000予被告15.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68,000予被告16.110年3月20日16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17.110年3月22日19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18.110年3月29日17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9.110年4月8日14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8,000元至被告帳戶20.110年4月8日14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6,000元至被告帳戶21.110年4月15日14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92,000元至被告帳戶2,420,850元1,321,000元1,099,850元1.張智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125-149頁)2.張智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165-190頁)3.張智翔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479-480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10-123頁)2鍾宜娟於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4月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約6%之獲利云云。1.109年12月31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09年12月31日15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1月4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1月4日16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1月5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17,53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1月13日10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67,5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1月13日11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1月13日11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1月14日11時5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1月14日11時5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1月14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3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1月15日06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1月15日06時0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000元至被告帳戶14.110年1月19日12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65,530元至被告帳戶15.110年1月22日23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元至被告帳戶16.110年1月25日13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17.110年1月26日15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元至被告帳戶18.110年1月26日19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元至被告帳戶19.110年1月30日16時0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20.110年2月1日15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10年2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22.110年2月9日14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23.110年2月16日22時2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4.110年2月17日15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79,000元至被告帳戶25.110年2月21日14時5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4,000元至被告帳戶26.110年2月22日15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27.110年2月24日16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28.110年2月25日09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30元至被告帳戶29.110年2月26日15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50,000元至被告帳戶30.110年3月8日14時3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10年3月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32.110年3月11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33.110年3月12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34.110年3月15日18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0,000元至被告帳戶35.110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36.110年3月22日13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00,000元至被告帳戶37.110年3月22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0,000元至被告帳戶38.110年3月22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39.110年3月24日15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40.110年3月25日11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10年3月25日12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42.110年4月6日14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12,056,420元6,704,100元5,352,320元1. 鐘宜娟 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167-185頁)2.鐘宜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27-251頁)3.鐘宜娟匯款金額表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357-361頁)4.徐婉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397-451頁)5.鍾宜娟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50-51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23-135)註:第42筆匯款資料,依鐘宜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即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51頁所載,應為110年4月6日(應予更正)。3蘇婉瑜於110年1月26日至110年2月19日間,佯稱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6%之獲利云云。1.110年1月2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永豐銀行中港分行交付現金300,000元予被告2.110年2月1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700,000元予被告1,000,000元438,000元562,000元1.被告徐婉茹收受蘇婉瑜交付之簽收單(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27頁)2.蘇婉瑜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323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35-144頁)4李芯瑩於110年4月23日至110年5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賺取約2%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3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3日15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3日15時3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50,000元22,000元328,000元1.李芯瑩與被告徐婉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69-277頁)2.李芯瑩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475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44-153頁)5陳裕昇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11日00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11日00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11日00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5月13日13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5月13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5月13日14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5月23日23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5月25日15時5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5月2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6月3日11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6月3日13時5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6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6月3日14時5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00,000元73,500元926,500元1.陳裕昇華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97頁)2.陳裕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99-301頁)3.陳裕昇匯款紀錄(偵10916卷一#偵一卷P303-309)4.陳裕昇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1-22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205-211頁)6黃子晏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11日11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11日15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23日23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5月25日15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5月25日15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6月3日12時3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6月3日12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6月3日12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6月3日12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6月3日15時2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元至被告帳戶480,000元無480,000元1.黃子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1頁)2.黃子晏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3頁)3.黃子晏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5頁)4.黃子晏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7-331頁)5.黃子晏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95-204頁)7鄭舶廷於110年6月21、22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個月可賺取3.5%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1日14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1日14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6月21日15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6月22日13時0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500,000元無500,000元1.鄭舶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15-417頁)2.鄭舶廷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19-421頁)3.鄭舶廷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78-183頁)8洪證家於110年6月23、25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2日可賺取約4%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3日16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5日16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50,000元無150,000元1.洪證家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35頁)2.洪證家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83-188頁)9黃聖堯於110年6月23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2天即可賺取3,800元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3日19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3日19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6月23日19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6月23日19時4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00,000元無200,000元1.黃聖堯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47-449頁)2.黃聖堯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89-194頁)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婉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婉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徐婉茹因自己需款周轉,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之計畫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各自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徐婉茹。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要求徐婉茹返還投資款項及依約給付利潤未果,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徐婉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面膜之計畫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各種說法借款,並給穩定的利息,說這樣是詐欺太嚴重等語。經查:
1.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實,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易字卷第80-83頁),核與證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瑩、陳裕昇、黃子晏、鄭舶廷、洪證家、黃聖堯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105-108、153-159、189-
192、259-263、287-289、313-315、411-413、425-427、445-446頁、偵二卷第19-22、50-52、55、58-59、207-208、255-256、303-304、345-348、351-352、444-446、450-452、456、472-480、511-518、574、577、724-726、744-747頁、偵三卷第13-17、322-325、479-481、501-502頁、本院易字卷第110-152、180-211頁),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簡訊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簽收單、借據、支票、華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板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對話譯文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5-69、113-1
23、125-149、167-185、197-245、269-283、295-309、319-355、415-421、435-437、441、447-449頁、偵二卷第129、193-195、223-251、261-267、357-361、365-389、425-4
27、523-562、585-649、671-721頁、偵三卷第29-117、125-229、235-269、277-313、335-391、395-473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2.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
(1)證人張智翔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群組中表示他有營造業客戶需要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的資金投資,當時我有投資10萬元,被告有說明分紅方式為15天1期,1期6,000元,如需拿回投資款項,只需2天前告知,之後被告有說她需要資金投資直播業、營造業、藝人高宇蓁,我陸續匯款給被告,被告聲稱會在5天後返還所有投資款項,卻不斷推託等語(見偵一卷第105-108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之前說她認識很多直播主,需要人投資可以分紅,還有高宇蓁經營面膜需要人投資,口頭約定每15天分得投資款4%至6%等語(見偵二卷第50頁)。其於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當時說認識藝人高宇蓁和很多直播主,直播主、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需要資金,如果我能提供資金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就可以穩定分紅,被告會在LINE對話中紀錄日期、我投資的金額、什麼時間會固定分紅,被告也會在對話中問我們還要不要投入資金賺分紅。被告一直強調她當老闆的朋友、直播主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或用高額利息向投資人籌錢,我投入的資金是給對方運用,投資15天可以分到投資款4%至6%之紅利。當時我相信被告所說有穩定的大客戶需要資金,而且會固定給高額利息,我才會交錢給被告。從我和被告的對話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說這段期間投入的資金都可以收高額利息,會有到期日,投資本金到期後可以兌回也可以繼續收紅利。被告沒有向我借錢,被告在對話中說「你想賺再跟我說」,到後期我也會主動詢問大客戶是否還需要資金,都可看出我不是借錢給被告。之後提到借據是因為我發現錢交給被告後,被告開始不給紅利,本金也無法兌回,所以聽朋友的建議寫借據當作被告有向我收錢的證明。如果我知道根本沒有企業主要用高額利息或紅利籌錢,實際上沒有投資直播主或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是被告自己沒有錢要向我借,我不會把錢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10-123頁)。徵之證人張智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營造業大客戶有資金需求,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4%至6%之紅利為由,向張智翔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偽證罪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信。
(2)證人鍾宜娟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公司需要人投資,約定每15天分得投資款6%,我因而交付投資款給被告。之後因為被告都不還我本金,被告才說要簽立借據給我,以擔保被告會還我本金,但最後被告也沒有簽立借據,本案實際上是投資等語(見偵二卷第50-51、574、745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是因為學校家長會認識,當時被告在經營洗衣店,被告說她和藝人高宇蓁非常熟,高宇蓁在網路上賣化妝品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說被告有些客人在做直播,直播需要大量資金先投入,也有說有營造業的VIP大客戶需要週轉,問我要不要投資,投資就可以賺高額利息,我因而交錢給被告。被告說她和我們一起集資投資賺分紅,還說她就是靠這樣投資賺錢才可以開洗衣店而且經營的有聲有色。被告在對話中會紀錄收取的投資款數額、分紅多少,也會問我有沒有資金拿出來賺一波、要不要一起集資賺分紅,後期我也有向被告表示我要兌回本金,顯然不是我借錢給被告。被告從來沒有以自己經營事業不善,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我和被告的對話中提到借據是因為我的錢都已經交給被告,最後分紅拿不到、本金也無法兌回,我才想到要簽借據證明被告有向我收錢,而且從借據簽立的日期也可以看出當時我已經把投資的錢全部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3-134頁)。徵之證人鍾宜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營造業大客戶有資金需求,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約6%之紅利為由,向鍾宜娟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偽證罪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信。
(3)證人蘇婉瑜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家長會群組告訴我們有投資營造業的資訊後,多次向我表示有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的機會,會將分紅匯款給我,所以我交付30萬元、70萬元給被告。之後我向被告表示要兌回投資款,被告有匯款1萬8,000元給我,其他分紅和投資款都沒有給付,我再次要求被告簽立文件證明有投資情事,被告遂以假支票作為擔保,迄今均無法兌回投資款及收取分紅等語(見偵一卷第189-191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09年12月底要我們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並說投資可以分紅,我因而交付100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卷第20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向我表示要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而且塑造她因為投資面膜、直播主等賺很多錢,我才會交付現金30萬元、70萬元給被告。被告有在對話中記錄我交付的本金,以及被告當時跟我說的分紅比例,我有把存摺封面照片給被告,要被告把分紅直接匯給我。我之後有和被告簽立借據,因為後期被告分紅沒給,本金也無法兌回,我又都是交付現金給被告,所以想要事後簽借據證明100萬元都有交給被告,實際上不是被告向我借100萬元。如果我知道沒有人要用高額紅利籌錢,也沒有投資化妝品事業,單純是被告自己需要錢,我不會交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5-144頁)。
徵之證人蘇婉瑜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以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固定賺取高額紅利為由,向蘇婉瑜收取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捏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偽證罪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自值採信。
(4)觀諸被告、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組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有沒有人有私房錢要賺15天0.5的利息,我的VIP客戶出現了。鍾宜娟:你VIP客戶要滾熱錢了嗎?被告:對啊我一天到晚叫他借都不要,一年都只跟我拿兩次或三次而已。鍾宜娟:0.5很高耶。借十萬,15天利息就有五千?被告:對。鍾宜娟:我來賣股票借他,他要借多少?被告:現在賣哪來得及。3:30之前來得及嗎?張智翔:什麼時候會還?鍾宜娟:15天。張智翔:確定嗎?被告:
拉高到0.6了。(回覆張智翔)她說這個很熟,營造業要尬票。張智翔:那錢要匯到哪?被告:15天0.6。我跟他說我錢不夠,要0.6我才可以把本來要出別人的錢出給他。張智翔:要十萬嗎?被告:我是真的要出給別人啊。(回覆張智翔)你要10的話就先扣6000起來。12/31-1/15。蘇婉瑜:你們在集資喔哈哈。被告:哈哈哈對,我笑死。這個客人不會有問題,其實有沒有問題就是針對我,因為你們是認識我。蘇婉瑜:他借很多嗎?被告:180」,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197-199頁)。而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那天自己缺錢,所以在群組中表示有VIP營造業客戶要給0.5、
0.6的利息,實際上根本沒有這個客戶,也沒有這麼高的利息,是因為我不好意思說自己要用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1頁)。準此,被告確有以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賺取高額利息之說詞,誘騙張智翔、鍾宜娟交付款項。
(5)參諸被告與張智翔於110年1月1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翔:如果還有需要再跟我說。被告:應該是你想賺再跟我說吧。張智翔:所以一直有借錢的需求是嗎?被告:我每天都有客人啊,進進出出的。張智翔:是喔。讓我再轉10萬給你。我沒像宜娟現金這麼多。2月也會有人要借錢嗎?被告:沒關係啊,小賺也是賺,就看你自己。我偷偷跟我老公學的,他做了超過20年了,只是我錢沒他們多,所以都只找熟識的朋友跟我借我掌控的到,不像他們都是借公司行號的。張智翔:我2月現金會比較多,如果可以再轉給你,利息少一點沒關係。被告:宜娟說他那錢放著沒幹嘛,我有告訴他如果要用再隨時告訴我。其實100的銀行定存一年才1萬初而已。我7年買了3間房子和一台車了,剩下的現金正在累積能量。哪一天大家都不跟我借錢了我就沒得賺了。雖然利息高,但是他賺我也賺。有我的錢,他們就可以叫貨了,這個社會,有錢才能賺錢。我老公他們的利息就低到一個不行,但是他們金額都很高,你看如果2億就算兩三分一個月也有600」;於110年1月2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翔:我下個月再給你十萬或二十萬可以嗎?被告:可以呀你就看什麼時候再跟我說,然後過年後的利息會降低喔,可能一個月6、7、8分左右」;於110年1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張智翔:我要再轉錢給你,幾號轉方便,再轉個二十萬。被告:今天嗎?20-1.2。如果是的話利息就從今天算,到2/9,看是要繼續收利息還是要兌回。那我寫在記事本。沒打勾的是你的到期日期。如果沒有要兌回的話就是那一天轉入利息。如果要兌回的話你就到期的前兩天跟我說」,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113-123頁、偵三卷第87-117頁)。再參以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31-1/15(10×0.06)6000✔1/15(10×
0.00)000000✔1/15-1/30(10×0.06)6000✓1/25-2/9(20×0.00)00000✓1/30(10×0.06)2/9(20×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卷第97頁)。而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並無事業主、大客戶之存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0頁)。
互核前揭情詞,足認被告確有以虛構之投資事業主及放款予大客戶可穩定賺取利息等詞取信張智翔,致張智翔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予被告。
(6)觀諸被告與鍾宜娟於109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鍾宜娟:但是為什麼這些人不會想跟銀行借?因為太臨時嗎?被告:還完又再借還完又再借,很多都是銀行有貸款了。鍾宜娟:喔~了解。跟你短暫週轉。被告:再加高資金可能要提供一些細節的資料。鍾宜娟:對不容易放款。有的會不還你嗎?被告:所以我這邊會比較快而且隨時有,對他們來講利息高但是很方便。鍾宜娟:那假設我1/15時間到,但我不急著用錢,但是對方還你了,那我是可以繼續放款還是就只能拿回來?被告:例如100他如果付了2年利息給我,我都想說就算有一天不還我,我都賺超過很多了。鍾宜娟:好你就再安排,反正我不急,賺賺零用錢。被告:對我來講是分散投資,但錢還是要慢慢累積不可能一次那麼多」,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三卷第335-341頁)。又參以嗣後被告與鍾宜娟之通話內容:「鍾宜娟:你之前那個高宇蓁她不是可以先還給你一些?可是她現在母親節活動不是結束後可以?被告:就向大家看的我都好好的意思一樣,可以怎樣?就拿得出來錢了?叫她拿出來,對她拿不出來啊。那又能怎樣,還是我去找她什麼什麼,不可能這樣做啊,人欠錢歸欠錢總會有個交情在。就向我現在如果被逼得怎麼樣了,我要去逼她嗎?鍾宜娟:你跟她的交情就是她有錢就可以還妳對不對,但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母親節,她做那個不就是看起來還不錯。被告:那是看起來啊,但實際上是...。鍾宜娟:那是很多股東在分?被告:也不是啦,我覺得這種狀況,反正結論就是...」,有對話譯文可憑(見偵二卷第585頁)。依上可知,被告確有以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高額利息,以及投資高宇蓁化妝品及事業主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鍾宜娟,致鍾宜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實際上高宇蓁沒有需錢周轉,也沒有客戶要用高額利息來借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0頁),被告卻以虛構之上開情詞誆騙鍾宜娟交付款項,被告所為係施用詐術無訛。
(7)參諸蘇婉瑜於110年1月26日傳送其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予被告,被告於同月28日開立記事本記載:「1/26-2/10(30×
0.06)18000」,蘇婉瑜於同年2月18日表示:「+70,總數湊100給你好了。不要跟Ema(即張智翔)講嘿,等等又比不完」,被告回以:「好,他真的會比,什麼都輸你了他覺得這個不能輸你」,嗣後蘇婉瑜向被告表示:「我跟宜娟也要把錢兌回,這樣錢放的很沒安全感」、「我六月要兌回70萬」等語,有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卷第149、153、165、173頁)。再觀諸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6-2/10(30×0.06)18000✓2/10-2/25(30×0.06)18000✓2/19-3/6(70×
0.06)42000✓2/25-3/12(30×0.06)18000✓3/6-3/21(70x0.06)42000✓3/12-3/27(30x0.06}18000✓3/21-4/5(70x0.06)42000✓3/27-4/11(30x0.06)18000✓4/5-4/20(70x0.06)42000✓4/11-4/26(30x0,06)18000✓4/20-5/5(70x0.06)42000✓4/26-5/11(30x0.06)18000✓5/5-5/20(70x0.06)42000✓5/11-5/26(30x0.06)18000✓5/20(70x0.06)5/26(30x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一卷第203頁)。復酌以被告與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前揭群組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以投資可賺取高額獲利為餌,使張智翔、蘇婉瑜信以為真,競相交付投資款項予被告以賺取獲利,嗣後蘇婉瑜察覺有異,遂不斷向被告要求「兌回」投資款項,上開對話脈絡顯與一般消費借貸情節不符。是證人蘇婉瑜於審理中所證: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在家長會群組告訴我們投資營造業資訊後,又向我表示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以固定獲得投資款項6%之紅利,我因而交付30萬元、70萬元給被告去投資,並把存摺照片傳給被告,讓被告以匯款方式支付紅利,之後發現被告不給紅利,開始有失聯的狀況,所以想將投資的款項兌回,並非借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5-143頁),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亦自承並無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乙情,業於前述,依上各情,堪認被告係以虛構之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蘇婉瑜,致蘇婉瑜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予被告。
3.附表二編號4部分
(1)證人李芯瑩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10年5月3日10時許向我表示將錢交給她拿去投資能保證獲利,且能於3天後給予我本金加利息,我因而陸續匯款35萬元給被告。之後被告一直藉故拖延,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要求被告簽立借據及本票,我跟被告是投資關係,我沒有借錢給被告等語(見偵一卷第259-262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表示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面膜公司需要人投資,還有直播主需要人投資,向我約定每月可分得投資款2、3%,我因而交付投資款35萬元給被告。我和被告的對話內容有提到投資面膜,之後因為被告遲未返還投資款,我才會要求被告簽立借據等語(見偵二卷第51-52、577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說她和高宇蓁非常要好,被告也會一直發布她和高宇蓁去吃大餐、聚在一起的貼文,被告向我說投資高宇蓁面膜保養品及直播主可賺紅利,我因而匯款10萬元、10萬元、15萬元給被告。對話中我向被告說「我應該只有20可以3天」,表示我可以拿20萬元讓被告投資3天。之後被告避而不見,但我的錢都已經交給被告,才會要求被告簽借據,用以自保並證明款項都有交給被告。名目雖為借據,但實際上我不是借款給被告,我是交錢給被告去投資高宇蓁面膜和直播主,目的是要分紅利。如果被告向我說沒有要投資高宇蓁和直播主,是被告自己想要跟我借錢,我不會交付35萬元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44-153頁)。徵之證人李芯瑩於偵查及審理中就被告以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及直播事業,可賺取高額紅利為由,向李芯瑩收取共計35萬元之情節相一致,且於審理中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應無虛構上開情節陷害被告,自陷為證風險之必要,是其上開證詞,堪以採信。
(2)參以被告與李芯瑩於某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樂,有一個客戶急用的,明天下午回,妳那還有可以動用到明天的嗎?李芯瑩:確定明天下午的話可以10。被告:ok確定3Q。
(李芯瑩傳送匯款資料)。被告:樂,對方差5,還有得支援嗎?李芯瑩:真的沒了。被告:好。樂,朋友下直播就用過來。」(見偵一卷第269頁)。於110年4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樂,有沒有辦法喬一個10可以動用六天的,星期三或星期二可以回,晚上一個直播組要45我還差快10左右。李芯瑩:週二回可嗎?被告:對方說星期二兩點來得及嗎還是要再喬早一點?李芯瑩:好。星期二。被告:那星期二回的時候再把利息加上去喔。」(見偵三卷第253-257頁)。於110年5月3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樂早安,請問您今天的資金。如果有15的話,星期四回153200。如果有20的話,星期四回204300。李芯瑩:15可以。週四中午回嗎?被告:最晚差不多2點之前,來的及嗎?還是一定要中午呢?李芯瑩:好。2點可」,有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三卷第259頁),核與證人李芯瑩所證,被告以其有客戶經營事業需資金周轉,如出資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短期內即可賺取紅利,李芯瑩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等語相符。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並無客戶和直播主缺錢之事,是我自己想向李芯瑩借錢之說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1頁),堪認被告確有以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及直播事業可穩定獲利為幌,誘騙李芯瑩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予被告。
4.附表二編號5、6部分
(1)證人黃子晏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向我表示有一種投資方式,投資一次15日可以拿3%的利息,我告訴我先生陳裕昇,我和陳裕昇一起投資,因而陸續匯款給被告等語(見偵一卷第313-315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向我表示投資高宇蓁面膜跟直播主,投資款項15天可以拿3%的利息,本金可以隨時兌回,沒有兌回可以一直穩定賺紅利,被告說她也有參加相同的投資,我可以和被告一起賺錢,我因而陸續匯款48萬元給被告。陳裕昇也有參加這個投資,就是將錢匯給被告,然後定期回饋3%。被告主要是聯繫我,透過我告訴陳裕昇投資內容,我和陳裕昇討論後,我和陳裕昇都有匯款給被告。之後被告會直接跟我說投資的直播主、面膜事業還需要投資多少錢、還差多少錢,並叫我去問陳裕昇,然後大家一起湊錢投資,我和陳裕昇都有匯款給被告,有時我們並行一起匯款。被告從來沒有向我借過錢。如果我知道沒有直播主或是高宇蓁面膜事業需要資金,是被告純粹想向我借錢,卻以投資直播主和面膜事業的名目,我不會交錢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5-204頁)。
(2)證人陳裕昇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是我太太黃子晏的朋友,被告於110年5月10日問黃子晏是否要投資賺錢,表示投資每15日可以拿利息3%,我和黃子晏想一起投資賺錢,因而陸續匯款給被告。一開始被告表示看我和黃子晏心意匯款,數額沒有限制,之後被告不定時會向黃子晏說有資金需求,後面又打來說有立即性資金周轉需求,說在銀行馬上要尬票,接著以這種很急的情形,例如直播、進貨為由,要求我們匯款,我因而陸續匯款等語(見偵一卷第287-288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10年5月10日22時許,傳訊息給黃子晏表示因為疫情,網購盛行,單量比較大,高宇蓁面膜事業需要資金,投資金額每15日可以分紅投資金額3%紅利,我因而陸續匯款共計100萬元給被告,黃子晏也有參加相同的投資,因而陸續匯款48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卷第21、303頁)。
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先聯繫黃子晏,說有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的機會,即透過被告把錢投資直播主、面膜事業,會向存錢一樣,本金可以隨時兌回,沒有兌回可以一直滾利息,15天可以拿3%獲利,問我們要不要加入這個投資,黃子晏有轉知我,後來我和黃子晏陸續匯款加入投資,因為想要獲得被告所稱3%獲利。被告從來沒有向我們提及她的資金狀況不好,需要向我們借錢。若我和黃子晏知道根本沒有直播主、高宇蓁面膜事業可以投資,是被告個人需要資金要向我借錢,我們不會陸續匯款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5-210頁)。衡以證人黃子晏、陳裕昇於偵查及審理中前後證述一致,且2人之證詞互核相符,於審理中均已具結擔保其等證詞之可信性,實無甘冒偽證被追訴之風險,設詞構陷被告之理,是其等證詞應屬可信。
(3)觀諸被告與黃子晏於110年5月1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黃子晏:幾個問題想再問問。1.我們這方式是不是很像定存,錢放著每15天拿利息。2.錢要拿回提前多久說,即可拿回?被告:對,15天拿利息,例如明天5/11來講好了,下一次拿利息就是5/26。妳也可以明天就告訴我,下一期(5/26)要回本金。這樣的意思。金額x0.03就是妳的利息錢。黃子晏:
明白,沒最低金額底?還是說多少能幫到妳?被告:應該是說,你能夠放多少,我就可以安排」。於110年5月1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早子晏。麻煩你幫我看一下,因為我昨天客人很多,你想一下我是跟你說後面2筆5萬,一個幾天一個幾天的,我要記得你是哪個客人的。黃子晏:我記得你說2個都一周。被告:ok。那我知道是哪2個了謝謝」。於110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黃子晏語音通話)。黃子晏:這次是多久的?我最多在10萬…等等就轉過去。
被告:12天。我沒辦法跟你老公說謝謝,就麻煩你幫我謝謝囉。謝謝你互相幫忙一起賺錢。大家發財。黃子晏:好,我跟他說了。他在弄。你等等收看看」。於110年5月2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直播的人天數都短我就用15天的0.05去算再除15就是一天的利息。有三個耶我這裡還差的你有辦法出到20嗎?7天10天12天。黃子晏:先10萬,12天。今天匯,還明天?被告:今天好了比較不會匆匆忙忙。你要不要跟妳老公商量一下,再多加一點點我趕快安排好」。於110年5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2天的,45還差22啦,我應該可以擠出20,000。黃子晏:我今天有上班。我下班回去他問問。晚上跟你說。急?被告:對方是要等等過票的啦笑死。他就是沒有算到這一張票。我那個賣面膜的朋友啦。黃子晏:等我,我打給我ㄤ。被告:我覺得這個行業心臟每天都起起落落的。客人常常趕3:30四點這種。(傳送銀行櫃檯照片)。我到現在都還在幫客人過票。哈哈哈哈有摩友嗎?黃子晏:等我。我試試我的銀行。被告:ok謝謝。黃子晏:
我匯5萬+5萬。被告:好,那還有一個10有辦法嗎?他有跟銀行原國調時間到4點多。延過票時間。黃子晏:有。我已經轉帳新臺幣100000元給您,請您確認,謝謝。總共5+5+10=20…2天結」。於110年6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你尪回去了嗎?黃子晏:有,今天就這樣。今天就20,沒有再多囉。剛問我,他說沒有了。(語音通話)。黃子晏:盡力了,再10過去。(語音通話)。黃子晏:真的試過了多家銀行,我們無法了,你趕快再找其他人幫忙。被告:中信呢子晏。黃子晏:我試過呀。不是不幫。我ㄤ的額度也都沒了。被告:真的太好笑太尷尬了啦。差最後一個10啦昏倒。糟糕可以再努力想想嗎?黃子晏:你剛講完我們2人都在試,但就沒法呀。我很想幫你但真無法。你在打給看看誰可以出。
被告:臨門一腳差個10。其實我真的沒有要亂問。黃子晏:
郵局我還有3。應該幫不了。被告:太好笑了感覺我們在湊錢。差12,我有2你有4。你尪有沒有7。黃子晏:他真的沒。被告:差12。我有2你有3。你有沒有約定什麼帳號有辦法弄到啊?時間超急迫。黃子晏:10過去。所以今天總共50萬。晚點跟我說這50是放多久的,時間到直接回。被告:好。那我先忙先處理喔」,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333-353頁、偵三卷第307頁)。上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黃子晏、陳裕昇於審理中所證,被告要求其等籌措資金與被告共同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甚至要求其等多投入一些資金讓被告安排投資獲利,投資方式為透過被告將款項用於投資直播主、面膜事業,投資款項可隨時兌回,未兌回之款項可固定獲取利息等情相符,足認被告確有以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等詞取信黃子晏、陳裕昇,致其等信以為真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辯稱係向陳裕昇、黃子晏借款,不足為採。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實際上沒有所謂的客人,是我自己需要用錢,收取告訴人之款項後沒有拿去投資,實際上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2-83頁),被告卻以虛構之上開情詞誆騙黃子晏、陳裕昇,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自屬施用詐術無疑。
5.附表二編號7部分證人鄭舶廷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打電話給我表示有投資網路直播購物的機會,邀請我加入,之後我和被告見面,被告叫我匯款30萬元,隔天被告表示金額不夠,要我再匯款20萬元,後來沒有收回本金也沒得到獲利,也無法聯繫被告,另外聽聞有其他人也遭被告詐騙,我因而發現被騙等語(見偵一卷第411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直播平台貨量比較大,資金不足,希望我投資,我因而投資共計50萬元。被告有和我約定以月結算支付約投資款之3.5%的紅利等語(見偵二卷第255-256頁)。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向我說有直播主需要資金進貨,投資直播主有利息可以賺,被告當時說本金一個月後一定會歸還,還可以多賺約莫有3.5%的利息,等於是穩賺不賠,我才會陸續匯款共計50萬元給被告。如果我知道是被告個人要跟我借錢,並沒有要將款項拿去投資直播主,我不會匯款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0-183頁)。徵之證人鄭舶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所為證言堪以採信。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有向鄭舶廷表示有直播平台的人需用款,但實際上沒有這個直播平台,我收到錢後沒有去投資,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2-83頁),可見被告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道及計畫,卻向鄭舶廷佯稱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云云,致鄭舶廷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予被告。
6.附表二編號8部分
(1)證人洪證家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傳訊息聯繫我,對話中不時向我透露她的投資方法很簡單,之後被告又以語音跟我說她的投資內容,表示12天後會還我本金加利潤,我因而匯款10萬元給被告。之後被告又說還有最多5萬元可以投資,5天內能拿回本金和利潤,我因而匯款5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一卷第425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向我說有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事業、直播主需要投資,投資金額每2週紅利可分投資款4.2%,被告說110年7月5日會將我投資的款項15萬元及紅利一次給我,分紅金額約6,000元。被告當時和我約定投資1個月就要將本金和紅利結清。之後被告未償還本金亦未給付紅利等語(見偵二卷第59、256、348、725頁)。
其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先向我鋪陳她有在投資,她的投資很保險、很穩定,我向被告表示我有玩股票,被告說她不敢玩,她都是投資她藝人朋友的直播平台比較沒有風險。被告說她有朋友在直播帶貨,當時她的朋友資金不夠,看我疫情期間沒有工作,向我表示有釋放名額出來,我可以和被告一起投資,被告說投資多少錢,到時候直播主東西賣掉會回饋約4%,即12天後會將本金跟4%利潤一起給我,我因而匯款共計15萬元給被告。如果我知道是被告自己周轉不靈要向我借錢,並非要把錢拿去投資直播主,有固定4%的獲利,我不會將錢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3-188頁)。徵之證人洪證家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所為證詞堪以採信。
(2)觀諸被告與洪證家於某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現在這個疫情啊,如果沒有分散投資的人,只要一個行業停擺真的就完蛋。洪證家:對啊。所以最近在學看股票和嘗試線上教學。被告:股票對我來說是有點難度,而且我會覺得很沒安全感耶因為不是一定賺錢。我不允許我的錢也損失賠掉。洪證家:我還沒賣掉不算賠。被告:可是股票好像就是這樣子,你就閒著一直放下去撐到底就不會賠了...所以沒辦法一開始就選擇會讓你賺翻的股票?洪證家:我以為他會賺啊。沒想到沒有這就是菜鳥。被告:那我覺得我投資的事情反而賺錢不用有這種菜鳥與專業的區分。洪證家:投資什麼?被告:我比較沒有腦沒辦法去盯著股票分析。洪證家:能賺到錢才是重點,雖然我還沒。被告:對啊我只是要結論跟重點而已。我可以打電話跟你用說的」。於110年6月23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被告: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我要寫你的名字嗎?還是英文。洪證家6/23轉入徐婉茹帳戶10萬,12日後入本金+利潤。6/23-7/0(00)0000」。於110年6月25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洪證家:我帳戶上限只能轉5w。我用Richard轉新台幣50000元給你囉。破產。15萬耶。對了。話說5w那筆是幾號回啊。被告:等我,我店裡忙歪」,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卷第435-411頁)。
上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洪證家所證,被告先向洪證家鋪陳被告投資直播事業可穩定獲利,之後再以直播事業資金不足,向洪證家佯稱投資12天可賺取投資款項4%之利息,洪證家因而依指示匯款共計15萬元予被告等情相符。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我向洪證家說有直播主需要用錢,實際上並無此直播平台,我收款後也沒有拿去投資,是用來還其他人的本金和利息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2-83頁)。依上各情,足認被告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道及計畫,卻向洪證家佯稱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事業可賺取獲利云云,致洪證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予被告,自屬施以詐術無誤。
7.附表二編號9部分
(1)證人黃聖堯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向我表示投資直播生意需要20萬元,並約定2天後會將錢還我並給我2天的利息,2天過後被告表示希望我繼續投資,延至6月28日還款,利息累積為3,800元,之後我催促被告還款,被告表示直播結束會去匯款,我不斷問被告,被告傳給我1張在銀行的照片,表示有匯款給我,但實際上被告匯出的帳號少1碼,被告表示會向銀行確認,之後就無法聯繫被告。銀行也有向我表示被告匯出的款項,1筆帳號錯誤,1筆帳號少1碼,所以2筆都未匯款成功,錢已轉回被告身上等語(見偵一卷第445頁)。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10年6月23日傳訊息表示有直播主需要投資,希望我能投資,若我投資20萬元,每週紅利分3,800元,我和被告約定投資1週就要拿回本金和紅利,目前被告投資款未還給我,亦未給付紅利。我交付給被告的是投資款,對話內容提到本金加上利潤,一般大眾對於利潤的認知為投資而非借貸等語(見偵二卷第58、256、726頁)。其於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及共同朋友間有1個3人群組,被告在群組中表示有個直播事業,問我們有無興趣投資,被告說大概2天左右投資的金額加上獲利就會返還給我們,我們的共同好友當時手頭上現金比較吃緊,被告就私底下傳訊息邀請我和她一起投資直播主,我想要收紅利,因而陸續匯款共計20萬元給被告,被告當時表示2天後會連同投資款20萬元及獲利3,800元一起給我,但目前沒有返還本金,亦未給付紅利。我沒有借錢給被告。若我當時知道被告需款周轉,要向我借錢,而非拿去投資直播主,我不會匯款20萬元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9-194頁)。徵之證人黃聖堯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一致,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所為證詞堪以採信。
(2)觀諸被告與黃聖堯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我想要請問說,因為我平常都有在投資其他的東西,剛剛有一個投資的大概就是一兩天左右的時間就回帳,因為JackyChen這陣子買新家加上裝潢比較沒有多餘的資金,不然我之前都是跟他一起配合,想說我們既然都有參與賺錢的部分,就想問您請問有沒有20天左右的資金可以動用兩天的,利潤就是算兩天的部分。黃聖堯:我跟老婆討論一下,晚一點回你。最近剛好在評估要去美國生產的事情所以佔了部分資金。被告:因為對方也是臨時今天要,然後最快明天最晚就是後天回本金加利息」,有對話紀錄可佐(見偵二卷第261頁)。上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黃聖堯所證,被告以直播事業臨時資金不足需款投資,如出資投資,2天後除返還本金外亦能賺取利潤,黃聖堯因而匯款20萬元予被告等語相符。被告亦於審理中自承:我向黃聖堯表示有直播主現在需要用錢,但是實際上沒有直播主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3頁),堪認被告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道及計畫,卻以直播主急需資金,投資直播主2天即可賺取利潤等詞,誘騙黃聖堯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予被告。
8.被告雖辯稱其是向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人借錢,不構成詐欺云云。然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加害者如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致被害者因此行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即應構成詐欺罪。又一般人於決定是否借款或交付資金與他人時,均會將借款人或需款對象之財務狀況、日後之還款或給付利息之能力列為重要考慮因素,又借貸之款項或交付之資金日後挹注之用途為何,攸關貸與人、投資人對債務清償能力、獲利之風險評估,影響借款、交付資金之意願,係交易上重要事項,若隱匿此等資訊或有所欺罔,使借款人或投資人欠缺研判之重要決定依據,因而就風險評估判斷錯誤而交付款項,自屬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查被告係以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或直播主、藝人高宇蓁亟需款項經營事業,如放款予大客戶、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賺取利息等詞,向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告訴人收取款項,業經認定如前,實非被告向告訴人等借款。又告訴人等係因被告傳遞有資金需求之人,為有實際營業且有一定債信基礎之經營者,告訴人等認為可以貸放款項或挹注資金穩定賺取利息,才會於附表二所示期間,一再應被告所請,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其理甚明。然被告於審理中自承:沒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放款,也沒有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需要投資,我拿取告訴人之款項沒有拿去投資,都是拿去償還其他告訴人的本金或利息、付我的公司要給廠商的錢。我知道沒有人會借錢給窮人,因為窮人還不起錢,所以我才會向告訴人講很多理由,說要投資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0-8
3、153-155頁),可見被告所陳上開需款對象均屬虛構,亦無投資直播主、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之事,被告係藉此隱匿自己實際上需款周轉之事實。又告訴人等於審理中均證稱若其等知悉實係被告為自己資金周轉之用,其等不會交付款項予被告等語明確。是被告顯係利用當時與告訴人間之信賴關係,對於其上開虛構放款、投資之緣由不疑有詐,而告訴人等也因此訊息,誤認放款、投資之對象債信良好,可以穩定收取本息獲利,而陸續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被告,被告客觀上有虛構事實之詐欺行為,且被告是將此等款項作為自己資金周轉使用,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依上說明,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甚為明確。至告訴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瑩事後雖有與被告討論簽立借據事宜,然其等於審理中一致證稱:於款項全數交付後,發現本金無法兌回,被告亦未給付利息,才於事後要求被告簽立借據,以證明被告確有收受款項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20、131-132、141、151頁),核與其等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所示,其等交付款項後,因向被告催討利息及兌回本金未果,始與被告討論簽立借據等節相符(見偵一卷第121-123、213-225、270-277頁、偵三卷第377-385頁),自無從以告訴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瑩於交付款項後,要求被告簽立借據作為被告有向其等收款之證明,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既無所謂營造業大客戶,亦無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之事,被告佯以放款予營造業大客戶、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之名義向告訴人收取款項,無論被告係以借貸或投資之說詞,均屬詐欺無訛。被告事後所辯,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9.綜上所述,被告上揭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
(二)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款項予被告,然被告對於同一告訴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所侵害者亦係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9罪,被害人不同,被告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利用告訴人對己之信任,以虛構貸放、投資對象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之方式,向告訴人9人分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詐騙人數、各次詐得金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已有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5「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22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上開各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9詐得如「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總額」欄所示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其已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5「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款項予各該告訴人,業據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告訴人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23、134、144、153、183、188、194、204、210頁),應認此部分已合法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是扣除被告已返還予各該告訴人之款項後,所餘如附表二編號1至9「告訴人尚未受償金額」欄所示款項,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10年6月16日以投資海鮮直播事業及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約定每15日可分紅6%云云,詐騙張智翔匯款20,000元等語。然查,證人張智翔於審理中證稱:
被告於110年6月16日以小孩沒有學費向我借款20,000元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13、117頁),是此筆款項難認被告有以公訴意旨所指前揭情詞詐騙張智翔取得款項,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二編號1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二編號2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表二編號3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表二編號4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表二編號5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表二編號6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表二編號7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表二編號8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表二編號9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時間及金額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總額被告已返還之款項告訴人尚未受償金額1張智翔於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4月1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4%至6%之獲利云云。1.109年12月31日14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85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1月15日10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1月25日16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1月25日18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1月27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1月28日18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2月8日18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2月9日09時4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2月25日17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3月2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3月2日15時3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8,00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14.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20,000予被告15.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68,000予被告16.110年3月20日16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17.110年3月22日19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18.110年3月29日17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19.110年4月8日14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8,000元至被告帳戶20.110年4月8日14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6,000元至被告帳戶21.110年4月15日14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92,000元至被告帳戶2,420,850元1,321,000元1,099,850元2鍾宜娟於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4月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約6%之獲利云云。1.109年12月31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09年12月31日15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1月4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1月4日16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1月5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17,53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1月13日10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67,5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1月13日11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1月13日11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1月14日11時5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1月14日11時5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1月14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3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1月15日06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1月15日06時0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000元至被告帳戶14.110年1月19日12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65,530元至被告帳戶15.110年1月22日23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元至被告帳戶16.110年1月25日13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17.110年1月26日15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元至被告帳戶18.110年1月26日19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元至被告帳戶19.110年1月30日16時0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20.110年2月1日15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10年2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22.110年2月9日14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23.110年2月16日22時2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4.110年2月17日15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79,000元至被告帳戶25.110年2月21日14時5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4,000元至被告帳戶26.110年2月22日15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27.110年2月24日16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28.110年2月25日09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30元至被告帳戶29.110年2月26日15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50,000元至被告帳戶30.110年3月8日14時3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10年3月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32.110年3月11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33.110年3月12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34.110年3月15日18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0,000元至被告帳戶35.110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36.110年3月22日13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00,000元至被告帳戶37.110年3月22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0,000元至被告帳戶38.110年3月22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39.110年3月24日15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40.110年3月25日11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10年3月25日12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42.110年4月5日14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12,056,420元6,704,100元5,352,320元3蘇婉瑜於110年1月26日至110年2月19日間,佯稱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6%之獲利云云。1.110年1月2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永豐銀行中港分行交付現金300,000元予被告2.110年2月1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700,000元予被告1,000,000元438,000元562,000元4李芯瑩於110年4月23日至110年5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賺取約2%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3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3日15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3日15時3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50,000元22,000元328,000元5陳裕昇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11日00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11日00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11日00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5月13日13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5月13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5月13日14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5月23日23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5月25日15時5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5月2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6月3日11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1.110年6月3日13時5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2.110年6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3.110年6月3日14時5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1,000,000元73,500元926,500元6黃子晏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1.110年5月11日11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5月11日15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5月23日23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5月25日15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5.110年5月25日15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6.110年6月3日12時3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7.110年6月3日12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8.110年6月3日12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9.110年6月3日12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0.110年6月3日15時2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元至被告帳戶480,000元無480,000元7鄭舶廷於110年6月21、22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個月可賺取3.5%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1日14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1日14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6月21日15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6月22日13時0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500,000元無500,000元8洪證家於110年6月23、25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2日可賺取約4%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3日16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5日16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150,000元無150,000元9黃聖堯於110年6月23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2天即可賺取3,800元之獲利云云。1.110年6月23日19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110年6月23日19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3.110年6月23日19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4.110年6月23日19時4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200,000元無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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