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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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95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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