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04號聲請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父母 尤砂尤施桂美 之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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